批优秀社团、优秀会(社)长优秀社团指导老师、优秀社团干部和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第三十九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对其作“停止活动并限期整顿”处理: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2、开展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的社团活动。3、财务混乱。4、社团不服从社团联合会领导和统一指挥。5、其他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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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予以取缔处理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2、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3、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4、社团连续一学期没有开展活动的。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情节轻微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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