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处分、有不良记录、有精神或心理方面严重异常情况、无行为能力的。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第十二条鼓励学生根据科研项目或各类大赛项目成立项目性社团,鼓励以任选课授课老师为指导老师,以任选课选修者为会员成立社团。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1、因社团难以维持而社团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2、分立、合并的。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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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务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检查结束之日起十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将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结果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向全院公布。第十七条需要更换负责人的社团可以社团联合会选拔产生,也可以在社团成员中选拔产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其财务负责人。第四章社团内部关系
第十八条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有权按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会员在本社团内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开展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负有履行本条例和所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十九条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是该学生社团的第一责任人,应带领各会员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并对该学生社团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每学年只得对全体会员注册一次,且每学年招新后,必须召开大会,对全体会员进行注册。注册情况、所收取的会费必须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并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有效管理。第二十一条退会和被开除的会员对该学生社团的财产丧失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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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章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社团负责人不负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罢免,并任命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社团不得擅自更换负责人,如要更换必须经过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任命。对擅自更换负责人造成财务、人事混乱,严重影响社团正常活动的,将由社团联合会、院团委及其他有关部门追究涉及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人:1、在校期间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2、在校期间有不良记录的;3、曾因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