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今年4月份,又征求了部分重点省安全监管局和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今年6月份,专门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有关省安全监管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办法》逐步成熟完善。前后历经1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最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办法》分7章,共57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体看,《办法》在《条例》、《危化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点,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一)细化并提高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办法》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5条,充分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即
f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与原《办法》相比,进一步细化、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同时,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