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理所当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也就是说对于“上下班时间”的法律词语解释方法,法律运用了扩大解释的办法,其目的不言而喻的是要拓宽职工“上下班时间”的定义范围,根据这个立法态度,并且在法律没有明确讲“上下班时间”限定为正常的上下班时间的条件下,应当对“提前下班”也认定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上下班时间”二、“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那么就可以对“必经途径”的定义做一番推敲了。应当认为,必经途径不应当认定直线途径,也不能认定为最短途径,更不能认定为唯一途径。只要是一条合理的,通往本人居住地点的路线都应当认定为必经途径。那么在证据采信方面,刘小姐究竟是在何地发生事故就可以据此辩驳。三、“刘小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公司为刘小姐上了工伤保险。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所以,只要认定为工伤,那么刘小姐就能获得赔偿。四、“具体如何办理”,在目前的情况下无非就是针对公司的行政诉讼,“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个诉讼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具体也就是刘小姐不必负有举证责任。在获得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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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的认可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例题4张某于15周岁上高中时,张父为其买了一辆摩托车。自上高二起张某就迷上网吧,因上网花费过大,张某不得不将摩托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张父发现后,找到李某,提出张某尚未成年,不能擅自出卖摩托车,要求李某将车返还。而李某则认为,买卖摩托车为双方自愿,而且价格也公平合理,买卖有效。双方发生争执。张父作为代理人诉至法院,主张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摩托车。结合合同的有效条件回答:本案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能否请求李某返还摩托车?答题要点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张父为张某购买了摩托车,该车的所有权是归张父还是归张某一般应以车辆登记为依据。在车的所有权登记为张某的情况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