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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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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
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
G1机车故障。G2车辆故障。G3动车组故障。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G7信号设备故障。G8通信设备故障。G9供电设备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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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10供水设备故障。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G12列尾装置故障。G13监测、监控设备故障。G14线路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破损。G15水害、塌方、落石、倒树。G16其他设备故障。
第三章设备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十条设备故障发生后,司机、车站值班员等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和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一条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应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及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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