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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需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五、限价商品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指出: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其中提到的“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被称作“限价商品房”。各地实际操作中采取了“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政策性住房”等多种模式。
土地供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2015年7月3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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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政策性住房文件摘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指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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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2号):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7鼓励民间资本根据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向政府核定的保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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