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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个人心得】物权法中,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此规定要一分为二的看。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担保法与担保法解释中所谓的“担保”指的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情形,其中“保证”与“定金”为担保债权,“抵押”、“质押”、“留置”为担保物权。而物权法中因其是“物权”法,所以只规定担保物权,只包含“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情形,但在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中法条在表述从合同即担保合同时,均是以“担保”一词作修饰,并没有具体指明是何种形式的担保合同,故在脑海里要形成一个概念,物权法中担保的范围比担保法、担保解释的外延要小,虽然物权法作了新的规定,从法条字面上看是否定了担保法及解释的规定,但这种否定仅仅是针对担保法及解释内涵中关于担保物权的否定,并不代表是对担保债权的否定。就此处对比第2点来说,物权法禁止当时人就从合同效力独立性做出约定,但是,当事人就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做出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约定,依旧是合法有效的。从法条有效性来说,担保法第五条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都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担保法第五条仅仅只能针对“保证”担保合同、“定金”担保合同两种情形,而其他三种情形只能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除了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占有制度做了专篇规定外,对于担保物权也做了专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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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各国的民法典多规定了此制度,有的国家甚至进行单独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洲国家经济组织等国际性组织还在酝酿将担保立法国际化、区域化。担保物权之所以受到各国及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是因为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第一,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行为的请求权,而债务人是否履行给付行为,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如果债务人的信用较差,债权人实现债权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果债权人没有足够的手段规避这种风险,债权人就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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