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备案制度,使用税务发票。其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依法纳税。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开支范围包括办公场所经费、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证卡和题库购买(使用)、维护、年检评估费用鉴定、考核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费用等。设区市及扩权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综合鉴定所)应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每鉴定一人提取13元用于下述项目: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7元(含上缴国家分成费每人4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职业技能鉴定检查指导,新职业的开发、研究试验、基础性建设等。按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权限,6元用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费用。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亦按上述规定办理。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履行职能需要,从核定的部门预算中予以核拨。第九条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行业特有工种),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其分类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共同发文批准后实施。
f第十条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相关职业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相关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11号)文件规定执行,可免收理论知识考核费。参加相关职业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第十一条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施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1995第77号、冀价行费字[1998]65号、冀价行费字[1999]15号文件自行废止。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分类(第一批)附件2: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分类(第一批)职业技能鉴定类别第一类职业
管理、服务、企业信息管理师、经营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