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r
20100714颁布时间r
20100901实施时间r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文号r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r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r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r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科技、商务、质监、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r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云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5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续展认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续展认定申请。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3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自宽展期满之日起注销其著名商标。每次续展认定的有效期为5年。申请续展认定,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认定并公布。”r
本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r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r
(1999年6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根据2010年6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修订)r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管理规定。r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科技、商务、质监、知识产权等部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