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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目录
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意识功能障碍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视功能障碍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眼睑结构损伤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听功能障碍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鼻的结构损伤32口腔的结构损伤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脾结构损伤43肺的结构损伤44胸廓的结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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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肠的结构损伤53胃结构损伤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肝结构损伤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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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2术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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