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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492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号:冀财税200454号发布日期:2004920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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