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政〔2011〕377号
印发《潘三矿机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现将《潘三矿机电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
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f潘三矿机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杜绝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无计划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办公室(机电办,下同)负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监管,负责现场电气安全督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第三条各单位(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机电班(队)长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终端责任人,未设机电副队(科)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队(科)长负责电气管理工作。机电班队长必须落实机电设备包机制度,挂牌留名,责任到人,否则,发生问题追究机电班队长的管理责任,比照责任人处理。第四条各单位机电班(队)长要带队按时参加机电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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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查。单位内部要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查。第五条井下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办负责。
工作面开工前一周,施工单位须将由技术部门提供的巷道设计图、工作面地质资料,以及通风部门提供的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施工单位初选设备、容量、台数等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送机电办,机电办三天内提供供电系统图。供电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现场如需变动,必须提前向机电办申请,否则,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六条向采、掘工作面供电前,用电单位需提前一天向机电办提出申请,机电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允许供电。
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煤巷、半煤岩巷及揭煤巷道局扇供电必须执行“一专二混”供电方式;局扇线路的电缆、移变、开关、局扇及其供电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并留有专项记录,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机电修配中心负责新进电气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