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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三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条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社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职责: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理事会职责:组织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
f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监督理事会对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社员履行职责情况;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或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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