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呈
巍山县人民法院答辩人:2012年05月10日东方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与福州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建诚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出口5000吨柴油给建诚公司,每吨181美元,CFR福州马尾。合同允许卖方装船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韩国安山(ONSAN),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得在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以美元按发票金额支付。信用证下跟单文件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数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等。东海公司根据其与建诚公司、福州吉福石化公司连江东升保税油库(简称“吉福油库”)的《长期代理进口协议书》,作为建诚公司的开证代理人,在建诚公司向其支付800000元开证保证金后,于1998年1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了FJLC9801014信用证。信用证载明开证申请人为东海公司,受益人为东方公司,总金额875000美元,提单签发日起90天按发票金额付款,装船港韩国安山,目的港中国福州,货物为轻柴油,数量5000吨(±5),单价CFR175美元。
f1998年1月20日,双龙公司签发了NO1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东方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东海公司,船名“光勇”轮,装港韩国安山,卸货港福州马尾,装轻柴油523471吨。提单由船长PARKKILNAM签发。
1998年1月27日,托运人东方公司传真给双龙公司,要求双龙公司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光勇”轮所载轻柴油中的303471吨交付给福州明达电力开发公司(简称“明达公司”),其余2200吨交付给吉福油库,并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东方公司负责。同日,双龙公司向其福州港船舶代理人即福州外代下指令,要求福州外代将“光勇”轮货物放给明达公司、吉福油库。福州外代在收到船东电话指令后,于当日开出两张小提单,准予明达公司、吉福油库提取上述货物,货物已凭小提单提走。
1998年2月9日,东海公司依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开征行承兑赎得包括上述NO1号提单在内的全套单证。1998年2月12日,东海公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