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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答辩人:杨XX,女,汉族,1975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
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23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被答辩人:高XX,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
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532324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
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0月23
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06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XX。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XXXX经营部,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2008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XX,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03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结婚,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03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10年5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被答辩人、小孩以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