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浅析宪法权利诉求的经济学逻辑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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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权利诉求的经济学逻辑
一、宪法权利中的休谟问题两百多年前,英国思想家休谟提出归纳何以可能的问题。即根据有限的经验,能否得出一个全称判断的命题。按照这样的逻辑,即使我们看到的乌鸦全部都是黑的,怎么能断定天下乌鸦一般黑呢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休谟问题,其反应了人类经验的有限性与全称判断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在宪法权利上,也存在着休谟问题。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事实上,这就是一个全称判断,是作为国家对权利保障的总体态度。应该说,这是国家根据世界人权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作出的归纳。其中,尊重和保障以及人权是两个全称判断的词汇。尊重和保障表明了手段,人权表明了对象。在全称判断之后,宪法又罗列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说,这些罗列的权利也更多的是全称判断,作为基本权利,都可以再涵摄更多的具体权利。但是,要求宪法权利进一步扩充内容的人不自觉地运作了休谟问题。他们提出,应该修改宪法,增加更多的权利规定,因为其怀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全称判断何以可能,只有在宪法中详细规定更多的权利,才能有效保障人权。事实上,宪法不是一个大口袋,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更不是有立法需要就立刻将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修改宪法,需要交易费用信息、谈判、监督和公布成本等等,如果修改宪法需要的制度转换成本大于修宪带来的收益,那么,修改宪法是不划算的。尤其是对于宪法权利的规定,更不能因为社会上出现了某种权利的需要就立刻要求宪法予以回应。因为宪法已经作出了全称判断,重复地进行权利的细化和罗列是没有效益的。这就需要对全称判断进行一些经济学的解读。二、宪法权利司法化的难题在这个为权利而斗争的时代,学界和公众总是期望宪法权利能够具体落实到生活中,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维护当下的利益。但是,由于实现宪法权利的成本过高,宪法权利司法化还面临诸多困难。第一,无法应对潜在宪法权利享有者的诉求。当初齐玉苓案发生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判决之时,学术界一片欢呼鼓舞,以为宪法司法化即将开启。但是,随着该案件的审结,该司法解释不久也被废止,至今也没有再出现以宪法为依据的新判决。究其原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