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坚持科学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社会广泛认可的先进单位,是由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单位加强自身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升社会形象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基础工程。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根本,突出“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宗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先进文化建设,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提高单位管理水平,为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深入实施,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f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文明单位创建应纳入各地各部门总体工作部署,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必须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或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七条文明单位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一班子正气,领导垂范。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参与作用。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弘扬正气,勤政廉政,作风民主,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二业务领先,实绩显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实守信,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指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单位合法生产,诚信经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社会贡献度大。
f窗口服务单位履行服务承诺,遵守行业规范,服务周到细致、优质高效,示范作用强。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