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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要求工商限期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发表时间2007524161600宁政行复20076号申请人:薛仁根,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宁海县强蛟镇下渔村。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城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吕和平,局长。申请人薛仁根要求被申请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限期对宁海县琮琮电器有限公司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于2007年3月2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申请人称,2002年3月12日,申请人向宁海县强蛟镇下渔村承包了乌岩红头山部分山地约80亩用以种植果树,合同约定有效期为20年。2003年、2004年,宁海县强蛟镇下渔村陈敏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毁坏申请人种植的果树近600株,非法占用申请人部分承包山地,利用该地块上建起的厂房开始经营活动。2006年6月14日,申请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核准宁海县琮琮电器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在申请人承包山地的行为。但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甬行终字第216号行政裁定认定,被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所作的工商许可行为,住所地并非在申请人的承包山地上,因此宁海县琮琮电器有限公司在申请人的承包地上经营属于无照经营。2006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要求对宁海县琮琮电器有限公司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至今,被申请人没有作出处理决定,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投诉宁海县琮琮电器有限公司系无照经营与事实不符,宁海县琮琮电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依法登记成立,现仍在册,该公司没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列之无照经营行为,不存在需要查处无照经营的情况。申请人称“非法占用申请人部分承包山地”一事,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对此作出了处罚,也不存在需转交处理的情况。因此,对申请人的投诉的处理是正确的,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经查,2003年7月28日,宁海县琮琮电器有限公司经被申请人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此期间,宁海县琮琮电器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申请人部分承包山地,建造厂房,开始经营活动。2006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要求对宁海县琮琮电器有限公司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至今,被申请人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虽然宁海县琮琮电器有限公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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