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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庭审中诱导性询问和证据证明力问题的一点思考r
作者:张建伟r
其一、刑事庭审中的诱导性询问r
诱导性询问是容易被误解的一种庭审调查方式。在刑事庭审中,对于某些情形而言,诱导性询问可能影响被询问人客观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有关案件事实,但并非所有的诱导性询问都具有这种不良作用,实际上,有些诱导性询问具有揭示案件客观真实的功能,或者具有避免使诉讼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过多纠缠的积极作用,全面认识这些作用,是确立科学的证据规则和正确运用这些规则的基础。但遗憾的是,我国某些司法解释显示出有关部门对证明活动的某些规律尚缺乏全面的把握和精密的研究。r
一、“诱导性询问”的含义r
诱导性询问(leadi
gquestio
)又称“暗示询问”,是指询问者为了获得某一回答而在所提问题中添加有暗示被询问者如何回答的内容,或者将需要被询问人作证的有争议的事实假定为业已存在的事实加以提问而进行的提问。诱导性询问分四种情况:一是虚伪诱导,即暗示证人使其故意作违背其记忆的陈述;二是错误诱导,暗示证人使之产生错觉,而进行违背其记忆的陈述;三是记忆诱导,通过暗示使证人恢复对某些事实的回忆(注:参见[台]陈朴生:《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97~398页。);四是诘难诱导,通过提出带有诱导性的问题达到对证人已经提出的相关陈述进行诘难的目的。这三种诱导方式对案件客观真实发现作用不可一概而论,记忆诱导的作用通常是积极的,因此也就不宜一概加以禁绝。r
二、诱导性询问规则及其机理r
对于何种情形禁止诱导性询问、何种情形允许诱导性询问,在一些国家里有明确的证据规则可供遵循。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采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于在证据调查活动中采法官主导模式,证据是由职业法官来调查,法官必须审理一切:他们富于经验,铁面无情,足以“自由地判断证据”和去伪存真。故而大陆法系国家很少用证据规则,诱导性询问规则便是明显的例子,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询问证人属于法院或检察官的职权,就一般情形而言,没有以暗示方式导致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危险,因此没有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存在的必要。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证据调查采当事人主导模式,法官只负责在调查行为发生争议的时候行使对程序争议的仲裁权力,为了规范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以减少逾矩行为、使控辩双方能够发挥互相牵制作用、防止误导陪审团并为法官的程序裁决提供预定的标准,防止诉讼的盲目性、裁决的随意性而导致的不公正,有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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