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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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用地转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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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面积、质量等,以及符合规划计划、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及补充耕地项目备案信息。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