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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王曼莹来源:《管理观察》2014年第17期
摘要:社会保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器,对调节公民权利和利益,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企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研究以吉林省为例》一书在对吉林省60余家企业调查的基础上,揭示了吉林省企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的真实情况,挖掘出企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是一部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研究领域的佳作。
关键词: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吉林省私营中小企业
社会保险属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倾向于效率,收入分配差别是产生市场效率的动力,但收入分配差别过大,有悖社会公平。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必须兼顾效率与公平两者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出社会正义。社会保险是收入分配的“调节阀”,社会安定的“减震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进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①这是我国今后几十年的工作指针。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②社会保险就是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进行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有效调节,进行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恰当再分配。
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是每个职工的权利,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诸多不公平,如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别;再如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大相径庭。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保障水平都较高,而私营企业的参保率低,保障水平差,50以上私营企业的职工被阻隔在社会保险之外,导致劳资关系紧张。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104亿,主体是农民工,他们流动性强,收入水平低,参保意识差。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差别的原因,有政府监管问题、企业主参保意识问题、职工短期行为问题,更有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缺失问题。缩小不同类型单位、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差别,提高私营企业职工参保率和保障水平,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推进十八大提出的“新四化”建设的需要;既有利于促进市民化、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私营企业职工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缩小收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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