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小勇TEL:138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叶长江的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叶长江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长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持有异议。从证据的角度来讲,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的证言不一致,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不清楚,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卷宗材料来看,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并没有得到完全印证,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二、关于本案毒品数量及含量(一)就本案毒品的数量而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长江涉嫌贩卖的毒品绝大部分已经不存在,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案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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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二)就本案毒品的含量而言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及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参假或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综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长江涉嫌贩卖的毒品有大量参假。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叶长江酌情从轻处罚。三、就本案的量刑而言(一)被告人叶长江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中,其实被告人叶长江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1、起意贩毒不是被告人叶长江。本案中起意贩毒的是被告人伍双文。22、贩卖毒品的资金不是被告人叶长江提供的,全部是由被告人伍双文提供的,毒品收入也全部给了被告人伍双文控制。33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