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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日篇三:关于合作加工木材的协议书关于合作加工木材的协议书甲方:刘克亮乙方:战跃彬、冯国廷经双方认真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一、甲方以自己在赤塔现有的卢德尼克卡达拉木材加工厂和另一租用的木材加工厂做为投资条件,乙方出资30万元人民币做为流动资金。共同合作进行木材加工经营业务。二、甲方负责全面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乙方只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乙方所提供的流动资金派专人撑管。该资金只限于收购元木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性费用的支出除此之外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三、所有款项的支付都必须以有效的单据为准,并经甲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才能付款。手续不全,单据不清不能入帐付款。四、甲、乙双方每月必须对当月的产成品数量,元木库存数量,销售情况进行汇总以报表的形势报双方负责人审阅。五、所有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的销售都必须经双方有关人员共同确认,货款由乙方负责回收,并返回加工厂进行周转,如回款出现问题则由乙方如数补齐。造成损失由乙方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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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负。六、利润分配原则:①、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和非人为而造成的不能生产或停产的原因外,甲方每月固定向乙方支付一定的利润具体数额为:20XX年12月20XX年元月底前两个月支付4万元人民币。20XX年2月(春节放假期间)不支付利润。20XX年3、4、5、10、11月份计五个月每月支付4万元人民币。20XX年6、7、8、9月份四个月(淡季)每月支付15万元人民币。②、利润的缴纳期限为每个月末前乙方从回收的货款中一次性扣回。七、乙方所派加工厂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自理,食宿由甲方担负。八、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对方原有的债权债务,如出现类似现象则由当事一方自行处理。造成损失当事方如数赔偿对方。九、合作期暂定一年,从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止,在合作期内如其中一方在继续合作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结束合作。合作结束后乙方收回全部投入的叁拾万元流动资金,收回资金现金不足部份可用库存货物折价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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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十、此协议在合作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解决则通过满洲里法院进行裁决。
十一、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00四年十二月一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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