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1215元的,补足到1215元。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1215元的,补足到1215元(不含退职人员)。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七、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八、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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