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可变更、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行使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限制。
f可变更、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的种类(P19)(1)因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3)受欺诈、胁迫欺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不损害乘人之危3、撤销权(重点)(P20)(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除斥期间断和延长。4、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当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