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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器质性疾病学生应予以照顾。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护
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第十九条学校要经常性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
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第二十条学校要经常性教育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应
遵守学校的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众指导,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卫生,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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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一条
班级组织的集体课外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
学校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措施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第二十二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在场师生员
工救助的同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在校园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安全事故的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学校或教师应承担责任。
㈠学校使用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或本省安全标准的。㈡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㈢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㈣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卫生、安全标准的。㈤学校知识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㈥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㈦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㈧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㈩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依法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
全事故,由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全部责任;部
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城关中学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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