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f(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