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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把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业务中。
第十四条非脱产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的,须凭培训部门的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做公假处理。
第十五条参加各类学历培训结束后,受训人员必须继续在公司至少服务3年。如因故确实要离开,须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33的原则,对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进行赔偿。
f第十六条员工脱产培训期间,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合同在培训期间到期,则须续签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期为前一份合同期满之日,而且要保证培训结束后至少有3年的合同期。该要求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者例外。
第十七条参加时间在一年以上、培训费用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各类培训时,员工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
第六章培训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的培训形式包括公司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职前教育:凡公司新入职人员均应参加职前教育,使新入职人员了解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公司发展历程、产品概要、管理规范等方面内容。职前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评估。详见《职前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公司的发展及各部门工作的需求,按专业分工不同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协同各其他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由各部门提出年度岗位技能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再将其汇总呈报上级负责人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需求统筹安排实施。具体内容见《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原有从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可视为员工职前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的结合。
第二十二条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中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汇报培训情况。各部门进行部门内部培训期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量不安排参与培训的员工加班或出差。
第二十三条外派培训:运作地点在公司以外,包括国内外短期培训,高级经理人海外考察,另外还包括MBA课程进修培训、博硕士企业经理人培训等各种学历培训,详见《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f第二十四条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的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公司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员工在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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