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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评估等参建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给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交接各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项目法人征地移民工作产生的文件,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归档。第八条征地移民档案采取定期归档,具体归档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归档文件材料须按要求进行系统整理,由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未归档或归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征地移民档案验收。第九条干线工程征地拆迁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分类编号及保管期限对照表》(国调办综200913号)由干线工程沿线各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丹江口库区征地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由涉及到的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条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f(一)根据归档范围,将本单位或部门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收集齐全。(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分类整理,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成套性,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文书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或《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AT222000)的规定整理、归档;征地移民项目档案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整理、归档。征地移民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磁盘等特殊载体的档案材料,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说明性内容,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三)归档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手续完备,书写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第十一条丹江口库区移民的迁出县(市、区)和迁入县(市、区)、干线工程征迁涉及的县(市、区),必须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建立完整的征地移民档案。县级征地移民档案中,分户、集体、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等材料应齐全完整。外迁移民迁出前形成的档案资料由迁出县(市、区)征地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按户整理后,将复制件交迁入县(市、区)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保管。第十二条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保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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