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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梯施工自检记录;(12)上年度的检验报告;2、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3、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1)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2)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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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4、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5、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6、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7、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8、乙方协助甲方通过政府部门年检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年检费由甲方支付,如甲方不符合年检条件复检费乙方不予承担。第十一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二)义务1、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2、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3、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5、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6、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7、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8、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9、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10、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11、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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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1的违约金。(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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