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7〕25号
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
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从2007年开始,我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2007年试点省份为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特定农作物品种的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业部门、各级财政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财政部确定的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试点省份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
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起引导作用,应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保险的风险。
共同负担是指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农户以及有关各方共同负担农业保险保费,只有在省级财政部门和农户分别承担一定比例保费的前提下,财政部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稳步推进是指保费补贴在主要作物连片种植区、农业保险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地方财政部门已提供补贴的农业大省,选择一些省份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四条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积广、关系国计民生、对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