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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常识概述及法理学法的涵义一、法的含义法是由国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并通过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2)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规范性。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4)强性。二、法律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定和公布,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而不具有条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3.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机关创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含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二、法的空间效力1.全国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即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领域外的本国的船舶、航空器。2.地区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即仅适用于全国领域内某一区域的法律的管辖空间。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有效。3.有域外效力的某些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如中国刑法对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的某些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适用。三、法的时间效力1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③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④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2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新法与旧法相抵触时,适用新法使旧法事实上废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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