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7〕48号)庆政发〔2007〕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7年11月17日市政府八届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第五条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企业专户存储,用于安
全设备设施的维护、改造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和安全培训等。
第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常识的宣传,培育发展有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七条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
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查制度。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生产或者经营。
第十条
建立安全管理协议制度。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