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解析
为有效化解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从政策解读的角度系统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力求进一步熟练运用税收政策,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一、房产原值的界定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将土地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据此,地价就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这使得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有的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有的则不需计入,从而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税负不公。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还出现了为少缴房产税将已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剥离出来的情形。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通知中明确: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第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第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对于房产概念的界定,可比照的文件以下几个: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f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