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合法性
张磊010307101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促进该国家的对外出口贸易。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是避免双重征税和保证国际竞争的公平性。免征或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税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一项政策,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鼓励出口,各国政府愿意在WTO允许的范围内对出口产品少征税和不征税,可以说,出口退税机制已被WTO诸多成员广泛采用。一、GATTWTO关于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第一,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都认可出口退税为一种促进贸易的合法措施。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必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同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即出口货物退税,如在国内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间接税的范围之内,是合法的,不可视为补贴。第二,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一国国内税间接税制要求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税负相同,进口国往往会依照消费地原则对进口商品征收间接税。因此,实行出口退税是一种避免重复征税的有效措施,同时还可使进口产品承担同国内产品同等的税负,使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公平竞争。第三,根据间接税的属地原则,各国的消费者只负担本国的纳税,没有义务承担别国税收,而对货物出口征税就等于一国政府向他国消费者征税。对出口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一国有权决定对该项目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缴纳的税款,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世界各国的流转税均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来制定各项规定的,相应的出口退税也当然适用属地管理原则。第四,国家在制定出口货物退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国家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会影响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国家对某些出口产品的鼓励或限制在政策制定时都会有所体现。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出口退税,以实现其税收杠杆的作用的。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发展历程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始于1985年,当年3月国务院发出了国发198543号《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43号文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实践证明,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免税大
f大促进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保证了外贸体制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