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申请人:高某某,男,1987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现住章丘市绣惠镇某某村,山东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职工。电话: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对申请人在2010年某某月某某日的受伤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是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9月14日被招入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在2010年12月13日上班时间,被生产车间的剪板机齿轮搅伤手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某某某某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2010年12月13日所受之伤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在2010年12月13日的受伤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致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人:高某某2011年某某月某某日仲裁申请书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家住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xxxxxxxxxxxxxx。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公司总经理,电话:xxxxxxxxxxx。请求事项: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3月17日至2013年4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即人民币275862元(2500217524275862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192小时×143678元小时×2倍55172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37931元(551724元25137931元)。共计人民币689655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4月公司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即人民币124943元(4164753124943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27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标准工资2700元、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4597596元(16小时×143678元小时×2倍4597596元)。共计人民币315976元;合计金额:1676436元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2月17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就职于公司办公室,口头约定试用期标准工资为2500元月。至2013年4月9日为止,被申请人均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