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2005年8月29日公通字200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刑警、治安警、交警、派出所民警等警种认真学习掌握,并结合各自工作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第七条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第八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第九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第十条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要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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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全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领导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技术支援。
第十四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