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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5、合伙协议在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执行造
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退伙,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条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四条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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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事由;
第十五条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1、退伙需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项目财产状况进行
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5、退伙人对其退货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转让本项目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项目合伙人,依照修
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重大过失或违反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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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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