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f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