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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京民社发201638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60926【实施日期】2016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民政局2016年9月26日
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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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
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第三方评估在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中的规范、引领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中办发
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4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法。
》(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民发〔2015〕89号)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受本市民政部门委
托,重点对本市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诚信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内容进行等级评估的工作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
对评估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条件审核原则。承接本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机构,需经过审核具备承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条件(以下简称承接条件)。(二)统一管理原则。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评估机构的承接条件进行统一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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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统一标准原则。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承接条件标准和审核程序由北京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第四条
承接条件审核
北京市民政局是全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承接条件的审核和管理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组织专家成立评估机构承接条件审核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条件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工作。
第五条
承接本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展评估工作必需的办公设施;(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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