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结构,对高耗水、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要限期进行节水工艺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和废水处理回用率,最大程度减轻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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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造成的损害。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和核发取水许可证。现有取水项目无节水设施的,要限期整改。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石山区雨水集蓄工程,大力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农业水肥一体化技术。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合理利用再生水、雨水、矿井水、海水等。(八)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制定完善工业、农林牧渔业、城镇生活以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制定综合用水定额。严格执行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对超定额和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监控管理,开展取水计量在线监控。对高耗水、高污染企业,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年度用水计划,加强对自来水供水范围内取用水大户取水监管。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重点监控企业每3年必须开展一次企业水平衡测试,挖掘企业节水潜力,逐步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九)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履行创建节水型社会的责任,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及节水型城市活动,创建一批节水型企业、灌区、园区(单位)。积极推进北海、玉林市全国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努力创建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确保江河湖库水质安全(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科学编制和修订完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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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加强水功能区水质动态监测和评价,定期核定各市、县(市、区)主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并分配到各主要入河排污口,提出各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重要依据。按照国家污染减排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湖库排污总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