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8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布局(四)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依据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公报及相关规划,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产业布局和发展需求分析确定,经批准后实施。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定和完善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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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引导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重大产业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重大建设项目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论证审查。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和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取水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合理布局产业结构,干旱缺水地区应对耗水量大的产业布局加以限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限制或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六)严格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机构,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布局,建设自治区地下水监测工程,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评价,建设地下水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地下水超采区要实施限采和压采,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不得批准取水申请。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作为城市备用及应急水源,建设相应输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纳入城市供水水源的监管体系范围。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七)加强节水管理,促进产业技术更新改造。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完善节约用水奖励政策,建立节水改造财政补助机制,组织实施重大节水示范工程,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优化工业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