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会签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会签稿)
各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100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f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草)
第一条总则为落实区、县(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解
决我市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我市农村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以奖促治”加强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08〕4号)《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第三条考核对象及范围考核对象为涉农的区、县(市)人民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考核范围为考核对象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第四条考核原则及内容每年年初依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
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制定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内容,由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考核对象签订《责任状》,按照《责任状》内容采用百分制计分和加分原则进行考核。结合每年的国家环境样板城建设责任状,责任状内容也可以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进去一起进行签定
f和考核。第五条考核程序考核程序采取被考核单位总结自评和考核组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最后由考核组提交年度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1、被考核单位总结自评。被考核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照《责任状》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2、考核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成立考核组,依据《责任状》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档案材料核查和现场考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