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英国政府规定,凡未进行安全评价的新建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开工。欧共体1982年颁布《关于工业活动中重大危险源的指令》,欧共体成员国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国际劳工组织ILO也先后公布了1988年的《重大事故控制指南》、1990年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实用规程》和1992年的《工作中安全使用化学品实用规程》,对安全评价提出了要求。欧盟在2002年的未来化学品白皮书中,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风险评价作为政府的强制性指令。
中国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评价,早在1988年5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中就已提出,原劳动部1996年10月颁发的3号令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