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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张,女,汉族,1969年7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021952860,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
我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本人儿子葛个人继承所有葛,身份证号:320102。
具体财产如下:一、本人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南路1211号四季阳光花园01幢房屋(房产证号:宁房雨转字第号)系本人和
前夫葛及儿子葛三人共有,本人去世之后,本人在该房屋上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均由本人儿子葛个人继承所有。
二、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铅锡银矿01幢屋虽然登记在本人父亲张名下,系本人父亲、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1月8日经南京市公证处公证遗嘱(证书号分
别为:苏省证(200)民内字第号、号),将该房屋遗嘱给本人张继承所有。
三、本人名下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债权等)
也均由本人儿子个人继承所有。
立遗嘱人:年月日
南京继承律师: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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