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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管理工
作,规范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行为,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自我防范意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法规及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标段从事各种施工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各队安全
生产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针对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队、工班认真履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责。
第二章第五条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
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f第六条
本工程特种作业的范围:
(1)爆破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拉伸、弯曲成型作业。(3)电工作业。(4)大型模板安装、拆模作业。(5)特种机械、电器设备作业。(6)机械吊安装、拆卸作业。第七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5)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第八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
育和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
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第十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
审,超过期限不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争得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
f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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