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房根据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是指主管部门依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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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给水管道通水、空调管道风管送风、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和建筑节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水处理构筑物蓄水和市政给水管道通水功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地基处理、桩基、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