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按照标的额大小,可分为一般法律纠纷、重要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一)一般法律纠纷,即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普通法律纠纷;(二)重要法律纠纷即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普通法律纠纷;(三)重大法律纠纷即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普通法律纠纷;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室是公司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产生的法律纠纷。第十二条法律事务室对法律纠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三)代理以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各类法律纠纷;(四)按照中国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协调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外部、内部法律纠纷;(五)负责选聘、联络律师处理外部纠纷并监督其工作质量;(六)负责对已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七)其他法律纠纷基础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室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可以要求发案单位指派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协助纠纷处理工作。第十四条法律事务室在处理上述外部法律纠纷时,可以视情况将一般法律纠纷授权发案单位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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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章外部法律纠纷的受理第十五条法律事务室受理外部法律纠纷的途径:(一)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二)为协商解决纠纷,对方当事人通过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非仲裁方式向法律事务室或发案单位说明情况;(三)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申报法律纠纷;(四)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第十六条在案发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通知法律事务室提前介入:(一)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有律师来访时,必须通知法律事务室参加接待。(二)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接待司法部门调查取证,必须及时与法律事务室取得联系,由法律事务室参加调查。第十七条未经法律事务室审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部门、律师和对方当事人出具或提供书面证据材料。第一节法律文书的签收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一)起诉状、上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二)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通知书、行政决定书;(三)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四)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五)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