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晒干”表示,少数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如厚朴、杜仲、玄参、茯苓等需“发汗”。红参、延胡索、天麻等需蒸、煮、烫等。
f问:中药的贮藏与《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中的中药的贮藏内容有何区别?答:这一节的内容在《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一书中都有,如果这两科在同一年考,或《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已考过或已学过,此节内容可忽略,因那本书讲的更详细些。问:中药的拉丁名又不考,还用记吗?答:这章主要是了解中药拉丁名的一般组成和命名原则即可。组成原则:即药用部位名(用第一格)和药名(用第二格)组成。问:中药鉴定的依据是什么?答:中药鉴定的依据是《中国药典》和《部颁药品标准》。前者是国家药品的法典,它规定了药品的来源,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全国的生产、供应、使用和检验等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后者是补充在同时期该版药典中尚未收载的药品和内容,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各有关单位也必须遵照执行。问:中药鉴定的取样方法和取样原则是什么?答:药材取样的方法是指选择供检定用药材样品的方法。要求取样要有代表性,因它直接影响到检定药材的正确性,所以对取样的各个环节应加以重视。首先检查包件,发现异常应单独检验。然后对同批药材中抽取鉴定样品。有两个原则:1抽取包件(数)的原则是:①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②100~1000件,按5取样。③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
f1取样(50加1)。④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⑤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2抽取药材样品(量)的原则是:对于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样品。每一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样品,包件少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包的取样量一般按下列规定:①一般药材100~500g;②粉末状药材25g;③贵重药材5~10g;④个体大的药材可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充分混匀后即为样品总量。对个体小的药材,应摊呈正方形,依对角线划“X”字,使分成四等份,取对角两份,如此反复操作直至最后足够完成所有必要的实验以及留样数为止,即为平均样品。平均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的3倍数,即13供实验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留样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以上数字应牢记。问:《中国药典》凡例、附录等内容与正文同样具有法定约束力吗?答:同样具有法定约束力。凡例和附录是把正文中有关共性的问题加以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