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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有关问题的说明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现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受理问题(一)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二)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f(四)对属于下级管理对象,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未超过办理期限的信访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再受理。(五)对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或部门。二、关于告知问题(一)信访事项的告知对象,只限于姓名名称真实、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清楚的信访人。(二)告知分为受理告知与结果告知。(三)受理告知。1、向哪一级反映的信访事项,就由哪一级信访机构负责告知是否受理。2、告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进行。3、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实名检举、控告和申诉,是来访的,应当场或自接访之日起15日告知受理;是来信的,一般在来信人有要求时于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告知受理。4、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是来访的,应当场或自接访之日起15日告知不予受理,有关材
f料及时退还本人或转有关机关;是来信的,一般在来信人有要求时于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不予受理,信件及时转有关机关或退还本人。告知不予受理时,应简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指明有权受理的机关及其地址等。5、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文书后,信访人仍以相同内容重复信访的,不再出具告知文书,其信访件按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规定办理。(四)结果告知。1、告知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进行。2、对实名检举、控告事项告知处理结果,一般为信访人有要求或与维护稳定有关的事项,可以适当的方式回访或回函。结果告知,由承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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